环球观热点:“懒人神器”充电后发生火灾引争议,制售公司终审被判赔偿8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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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林靖
家住北京的小孙夫妇购入一款“懒人拖地神器”,不料收货当天充电一小时即引起火灾致高额损失,但生产公司拒赔,认为夫妇俩长时间充电并外出有过错。7月5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,案涉生产公司、销售公司被终审判决连带赔偿80万元。
消费者小孙网购“懒人拖地神器”——扫拖一体、可自动清洁的无线电动拖把,收货当天夫妇俩将之放在衣帽间充电后外出,谁知不久衣帽间便起火,大火波及全屋,火烧烟熏的痕迹遍布全屋装修及屋内物品,各房间都有不同程度损毁,衣帽间里大量名牌服饰、名牌包和手表、油画等艺术品及电器均被烧毁。事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就位于电动拖把充电的位置。
小孙夫妇主张存在产品缺陷引发火灾,起诉要求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、公证费、租金损失等。
生产公司认为不该赔,称消防部门认定的“电动拖把电器线路故障”不能推定为产品“存在质量缺陷”,且小孙夫妇将大功率电器长时间充电并外出,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主观上亦有过错。
一审法院认为,小孙夫妇已提交证据证明电动拖把曾被使用及遭受火灾损害,至于是否因电动拖把致损害后果,消防部门认定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。而两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不具有缺陷,也无法证明小孙夫妇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加以使用;消费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产品而引发火灾,属非可期待的危险,可推断该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。而夫妇俩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认定。故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。
生产公司上诉后,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,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、火灾现场勘察情况等,火灾事故由电动拖把充电引发具有高度可能性,在生产公司不能证明不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判定该公司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夫妇对事故发生有过错,生产公司赔偿责任不应减轻。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。此外,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。对于能评估鉴定的财产,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火灾致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进行评估鉴定。但被完全烧毁的物品或将无法评估价值,只能依照财产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单据来判断,包含但不限于交易记录截图、支付截图、发票单据、部分实物和残骸照片、装修合同及其他书面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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